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M-113-審易-472-20241112-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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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景楠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6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景楠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景楠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8時41 分,在其個人臉書張貼「南部的鄉親朋友要警覺,所有毒蛋入侵南台灣!有56%的巴西蛋在高屏!歡迎民進黨支持者大量採購食用。」內容之文字及「雞蛋緊急調度計畫」蛋品庫存數量表(下稱本案臉書內容)前,行政院農業部已於同年9月16日公布進口雞蛋「未到期」與「到期待銷毀」之數量(即前揭蛋品庫存數量表),被告陳景楠明知到期待銷毀之雞蛋已經政府機關控管在倉儲,民眾並不至於購得已到期之進口雞蛋,竟未先探究實情,而基於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不實訊息之犯意,於上開時間,散佈上揭不實訊息,致不特定人閱覽後恐誤信其所購買或食用之雞蛋為已到期且有害人體,而足生損害於公眾。因認被告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不實訊息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觀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自明。 三、檢察官認被告陳景楠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本案臉書內容 截圖照片、「雞蛋緊急調度計畫」蛋品庫存數量表及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所發布之新聞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在個人臉書張貼上開內容之文 字,然堅詞否認本案犯行,辯稱:我只是轉貼別人的貼文內容,我覺得是事實等語。經查: ㈠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在其個人臉書頁面張貼上開內容之文 字以及表格內容之情(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27頁、第93頁),並有本案臉書內容截圖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頁),且自上開臉書內容截圖可見,被告張貼該內容有一顯示為「地球」之圖示,可知該則貼文係所有臉書用戶均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可使不特定之多數人看到該內容,足認被告確有將該內容散布於眾之主觀意思,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係指該「捏造之語」或「 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之故意,仍不成立本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認僅憑檢察官提出之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有散播不實訊息之主觀犯意,說明如下: ⒈自被告本案臉書內容之文字「所有毒蛋入侵南台灣」、「有5 6%的巴西毒蛋在高屏」觀之,一般人應會解讀為「毒蛋」在高雄、屏東之市面上流通之意思。而農業部於113年9月16日發布新聞表示過期的進口蛋品均有送往堆肥或待銷毀,不會流入國內市場等情;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同年月19日發布新聞表示分別在畜產會冷鏈倉儲之仁武物流廠、小港物流廠查獲逾期待銷毀進口蛋,分別標示過期品禁出或報廢品待銷毀,衛生局責令業者過期蛋品不得擅自移動等情;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同年月20日發布新聞表示有前往屏東、長治二處倉儲稽查,初步清點未到期進口蛋與到期待銷毀進口蛋有明顯區隔,到期待銷毀進口蛋外箱有張貼報廢品待銷毀字樣,衛生局責令業者過期蛋品不得擅自移動等情,以上有農業部全球資訊網之新聞列印畫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之新聞列印畫面、屏東縣政府全球資訊網之新聞列印畫面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1頁至第26頁)。是農業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均已澄清過期之進口蛋均未流入市場。是被告本案臉書張貼之文字指摘「毒蛋」在高雄、屏東之市面上流通之情,確實與事實情況不符,然被告所張貼之文字內容有附隨「『雞蛋緊急調度計畫』蛋品庫存數量表」之表格,表格內容顯示全國各地之庫存雞蛋數量、未到期雞蛋數量以及到期待銷毀之雞蛋數量,如以該表格內容所示在高雄、屏東地區到期待銷毀之雞蛋數量(合計為3269萬顆)與全國之庫存雞蛋數量(5795萬顆)計算,比例約佔56%。而臺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於113年9月20日發布之事實查核報告,其中確實可見該段期間在社群平台、通訊軟體上流傳「毒蛋入侵南台灣」、「有56%的巴西毒蛋在高屏」之內容,且均附帶上開「『雞蛋緊急調度計畫』蛋品庫存數量表」,而上開庫存數量表內所記載之到期待銷毀之雞蛋,依據農業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及屏東縣政府均表示並未流入市面,故上開社群平台流傳之文字內容,易引人誤解為該等56%比例之過期雞蛋已流入高屏市面之情,此有該臺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列印畫面可證(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1頁)。而上開社群平台、通訊軟體上流傳「毒蛋入侵南台灣」、「有56%的巴西毒蛋在高屏」之內容,與被告本案所張貼之內容文字、表格均相同,可見該段期間網路上確實流傳許多相同或極為類似之內容,則被告確有可能誤認該「『雞蛋緊急調度計畫』蛋品庫存數量表」之意涵係指56%比例之過期雞蛋已流入高屏市場而轉貼本案臉書內容。再參以現今資訊來源管道多元,除傳統之報紙、廣播、電視以外,尚有網路媒體、社群網站等各項管道,而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退休,現在駕駛長照接送車輛,學歷為陸軍官校通訊科系畢業等情,有被告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可證(見偵卷第9頁;本院卷第101頁),是被告並非食品衛生相關專業人員,其智識經驗與一般民眾無異,而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新聞列印內容為農業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及屏東縣政府之澄清新聞,均為政府部門之官方網站內容,而一般人常見僅收看新聞媒體之報導內容或瀏覽社群網站之討論,未必會刻意查詢政府公部門網站內容,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發表本案臉書內容前,已先行閱讀過前開農業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或屏東縣政府之澄清新聞,難認被告轉貼發表本案臉書內容時已知悉該內容為不實訊息。 ⒉再者,於113年9月15日確有網路新聞報導台農蛋品販售的洗 選巴西蛋被查出有效日期標示不實,台農公司將巴西雞蛋之保存日期標示超過農業部所認定的4個月期限,以及冠軍蛋品的洗選巴西蛋被發現標錯效期。高雄市衛生局認為台農公司違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已處罰鍰,全聯則將禁口蛋品全面下架,消費者於11月11日前可辦理退貨等內容,此有聯合新聞網、公視新聞網之列頁畫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3頁)。是依上開新聞內容,確實可能讓一般人閱覽後主觀上留下「過期之進口雞蛋仍標示為有效而繼續在市面販售」之印象,縱然新聞內容亦有記載超市通路將雞蛋下架、消費者可退貨之內容,然閱覽之人仍可能理解為「過期之進口雞蛋流通至市面為已發生之事實,而政府與市場量販通路於事後盡力補救」。又本案發生之該段期間有大量關於進口雞蛋之相關爭議,臺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於113年9月21日發布巴西雞蛋爭議之10大QA內容,整理關於進口雞蛋之進口時間、數量、食品標示、檢驗、有效期限等各項問題,此有該臺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列印畫面可證(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5頁),可見當時有許多關於進口雞蛋之討論資訊。而被告張貼本案臉書內容之時間為112年9月21日,距離上開雞蛋效期標示錯誤之網路新聞發布之時間約僅隔1周,是該段期間既有如上所示之進口雞蛋效期標示錯誤之新聞內容,以及眾多關於進口雞蛋之相關爭議討論,實難要求一般民眾隨時、全盤掌握進口雞蛋之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自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係明知到期待銷毀之雞蛋均未流通於市面而仍故意發布本案之不實訊息。 五、綜上,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本案有散播 不實訊息之主觀故意之確信,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