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審訴-138-2024121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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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廷 選任辯護人 劉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 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俊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