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M-113-審訴-161-2025032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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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宇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7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宇宣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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