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DM-113-審訴-202-20250318-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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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彥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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