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審訴-223-2024120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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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程 住○○市○○區○○路000巷0號00樓 (另案在押)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59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至㈢部分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詹凱程所涉毒品、不能安全駕駛、毀損公物等罪嫌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各該部分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辯論終結後認有上開不宜行簡式審判事由,即應撤銷各該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