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審訴-262-2024112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柏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258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柏源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 實 一、梁柏源因與蔡秀雲前有財務糾紛而對其心生不滿,竟意圖散 布於眾、損害蔡秀雲之利益,基於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及非法利用所蒐集之蔡秀雲個人資料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之工作地點,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向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所申請之帳號,使用「Liang Yuan」之名稱,在未設限或加密而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其個人帳號頁面、臉書社團「全台欠錢不還黑名單」頁面,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接續公開如附表所示之蔡秀雲之個人資料,且發布如附表所示之留言,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蔡秀雲之個人資料,足以貶損蔡秀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嗣蔡秀雲於民國112年5月20日14時15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C室之租屋處,適閱覽梁柏源所發布前開文章內容並報警處理,始經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秀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柏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39、42、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秀雲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梁柏源個人臉書網頁、「全台欠錢不還黑名單」社團網頁擷圖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被告陸續公開及發布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照片之行為,犯罪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之,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之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 法解決糾紛,竟以如事實欄所載方式張貼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外洩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幸眞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 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附表內錯誤用字均原文照錄) 編號 發布時間 發文網頁 發布內容 1 112年1月22日 梁柏源個人臉書網頁 1.文字:  欠錢都不用環?欠一年多了,也該環了吧,不是躲起來就沒事了。 2.蔡秀雲之個人臉書網頁擷圖其臉部照片。 2 同上 同上 1.文字:  欠錢環錢,別再躲了。 2.蔡秀雲個人臉書網頁照片。 3 112年4月17日 梁柏源個人臉書網頁 1.文字:  欠錢不環,高雄人鳳山。 2.蔡秀雲之個人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網頁擷圖(附有蔡秀雲個人臉部照片之頭相)。 4 112年5月11日 梁柏源個人臉書網頁 1.文字:  此人高雄鳳山人:蔡X雲,把人當成利用工具,錢借到手之後就不理,聯絡都不接,環錢也說一套做一套,在鳳山一間國際顧問公司上班。 2.蔡秀雲及其子女之照片。 5 112年5月20日 梁柏源個人臉書網頁 1.文字:  此人高雄鳳山人:蔡X雲,把人當成利用工具,錢借到手之後就不理,聯絡都不接,環錢也說一套做一套,在鳳山一間國際顧問公司上班。 2.蔡秀雲之個人臉書網頁擷圖,上有蔡秀雲之臉部照片頭相、蔡秀雲及其母、其子女之照片。 6 同上 「全台欠錢不還黑名單」社團網頁 1.文字:  名字:蔡秀雲、住高雄鳳山人,我只是問你什麼時後要環錢,妳就心虛馬上封鎖,欠那麼久了,環不出來?,3萬6而以,妳在一間國際顧問公司上班,還是妳老闆也沒那個能力幫妳環,打過去說會幫妳環,然後呢,沒消息,聯絡方式都封鎖,有本事大聲說會環,現在不是一樣躲起來?此人利用別人善心,一直借錢,要她環錢的時候就一堆理由或是封鎖。 2.蔡秀雲之個人臉書網頁擷圖,上有蔡秀雲之臉部照片頭相、工作地點「百利國際金融貸款」,及居住地點「高雄市」。 3.蔡秀雲及其母、其子女之照片。 7 同上 同上 (回覆網友「陳信華」留言:幹度【按:以性服務抵償之意】)沒那種興趣,也不知道是不是被很多人騎過了。 8 同上 同上 (回覆網友「Chingtang Lin」留言:五千我可以)別吧,他是破麻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