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M-113-審訴-284-2025011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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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張志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豪、張志旭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