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M-113-審訴-322-20241202-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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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汮坪 潘偉誠 楊宇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2號)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丙○○、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3人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犯罪(見偵卷第92頁;審訴卷第75、77、96頁),本院認依其3人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均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