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M-113-審訴-330-20250204-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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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0 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 德平之住居所,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2月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