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006-2025011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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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心潔 具 保 人 吳佩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 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佩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醫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心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1 3年6月12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具保人吳佩容金凱杰於同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予以釋放被告等情,有檢察官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11月26日審判程序到庭,經依法拘提亦無所獲,且查無被告現有在監、在所等紀錄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3年12月19日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本院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