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047-20241022-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皇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3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皇新被訴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皇新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 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負責提款之車手工作,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告訴人陳俊宏,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2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台新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周冠丞」交付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由「王尚清」指示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將匯入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來後,於同日在提款地點附近交予前來收款之「王尚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款項之實際去向,藉以製造金流斷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 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3年3月1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59號等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15日繫屬本院,由本案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55號分案審理(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等在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部分,與本件附表編號2犯罪事實之時間、地點及告訴人均相同,足認本件附表編號2與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而本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17日提起公訴,於113年7月11日始繫屬本院受理,有本件起訴書、高雄地檢署函暨其上本院刑事科分案章在卷可稽,可知本件附表編號2確實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說明,本件附表編號2既係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被告被訴附表編號1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1 胡安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假冒買家向其佯稱無法下單,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14日0時38分 2萬7985元 江琨棠申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14日0時41分、4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廣林店) 2萬元 8000元 2 陳俊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假冒尖端出版社客服向其佯稱後端平台操作不慎,需操作提款機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14日0時30分 1萬111元 江琨棠申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14日0時3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三多分社) 1萬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