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127-20250113-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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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7047號、112年度偵字第27048號、112年度偵字第27049號 、113年度偵字第6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澔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 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與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13時3分許,以放置在臺北車站內312號置物櫃內方式,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託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以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帳戶。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被告交付帳戶資料之 犯罪行為地係在臺北車站,附表被害人等受騙後操作匯款之地點即犯罪結果地則依序分別為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萬華區、高雄市左營區(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新北市三重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其係於113年3月間搬離高雄市前金區回臺北市北投區居住,而本案檢察官係於113年7月3日起訴、於113年7月30日繫屬於本院,是本院並非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本院對於本案自無管轄權。另本案被告郵局帳戶雖係於本市鳳山區開戶,然被告表示開戶的目的與本件完全無關,且開戶行為亦非犯罪行為,尚難憑此而認本院有管轄權,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移轉管轄之判決,並為被告應訴之便,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及帳戶 (新臺幣) 0 被害人 雷雯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14日17時16分許,自稱誠品書店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予被害人雷雯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雷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4日18時44分許 2萬9987元至郵局帳戶 111年11月14日19時19分許 9萬9985元至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4日19時20分許 5萬105元至富邦銀行帳戶 0 告訴人 孫文慶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13日20時30分許,自稱燦坤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予告訴人孫文慶佯稱:因誤設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告訴人孫文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3日23時56分許 4萬9985元至中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4日0時16分許 4萬9986元至中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4日0時18分許 2萬123元至中信託銀行帳戶 0 告訴人 許智偉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13日21時7分許,自稱「台吉化工」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予告訴人許智偉佯稱:因不慎歸類為經銷商,原先購買商品變為10組需透過銀行取消訂購云云,致告訴人許智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3日21時39分許 4萬9018元至中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3日21時54分許 1萬1033元至中信託銀行帳戶 0 告訴人 鄭乃榮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自稱「芽米寶貝」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予告訴人許智偉佯稱:因人員操作失誤需透過銀行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鄭乃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3日19時11分許 2萬7001元至郵局帳戶 0 被害人 陳政揚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14日18時30分許,自稱「松果購物」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予被害人陳政揚佯稱:因學生購買月餅錯誤設定,要操作ATM退款云云,致告訴人陳政揚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4日18時44分許 2萬9987元至郵局帳戶 0 告訴人 傅裕仁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自稱動漫購物平台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予告訴人傅裕仁佯稱:因設定錯誤會多次扣款需操作ATM更改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傅裕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5日0時2分許 1萬3元至富邦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