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207-20241206-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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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0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嘉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0月 16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07、1236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嘉澤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收受本院判 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1月8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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