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243-2024121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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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8 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明吉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2日經檢察 官訊問後,命其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而由被告繳納等情,有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9頁至第15頁)。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本院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