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26-20241025-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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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毅 具 保 人 鄭鴻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7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鴻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承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鄭鴻威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5分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結果,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被告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上開準備程序報到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6日雲檢亮儉113助647字第1139031084號函及檢附之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