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268-20250307-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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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信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3 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五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江信緯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各部分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辯論終結後認有上開不宜行簡式審判事由,即應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