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483-20241209-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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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熙桀 選任辯護人 翁子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2813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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