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M-113-審金訴-1612-2024103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 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稱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 三、經查,本案起訴書所指被告劉宗穎與詐騙集團成員3人以上 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告訴人謝玉銘施用詐術,致謝玉銘陷於錯誤,於民國112年5月24日9時49分許匯款新臺幣25萬元至被告向張簡瑞弘收購之第一銀行帳戶,再遭轉出至被告向張簡瑞弘收購之現代財富帳戶以製造金流斷點等事實,均與該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338號對被告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33號審理中,下稱前案)之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可見2案為同一犯罪事實,本案既係於113年10月16日始繫屬本院,晚於前案同年8月27日之繫屬日,本案即屬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法不得審判,自應依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