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M-113-審金訴-2044-2024122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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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緝字第165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651號、113年度偵 緝字第1652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謝坤辰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 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隱匿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復興路某便利超商,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以便利商店寄貨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人士,再由該不詳人士轉交予詐欺集團作為取得詐欺贓款之犯罪工具。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該人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款項旋遭提領轉匯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3年11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陳靖評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21日假扮動漫電商,以電話聯繫陳靖評,並向其佯稱:交易發生問題,應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交易云云,致陳靖評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4月21日20時22分許 1萬9,989元 2 林俊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假扮in89影城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林俊諺,並向其佯稱:因網站系統更新,誤設定為高級會員,應依指示匯款方得回復原狀云云,致林俊諺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4月21日20時19分許 2萬9,989元 3 郭華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20時5分許假扮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郭華和,並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應依指示操作ATM方得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郭華和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4月21日19時30分許 2萬9,983元 112年4月21日19時46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4月21日19時56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4月21日20時許 8,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