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M-113-審金訴-454-20250210-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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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5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竣博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54、618號第一審判決,業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經上訴人即被告楊竣博收受,嗣於113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實難誠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