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M-113-審金訴-599-20241127-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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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15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780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駱俊佑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駱俊佑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取 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及依照他人指示持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領取款項後交付,可能使被害人贓款流入詐騙集團掌控以致去向不明,縱使發生前開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身份不詳、暱稱「大B」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所在、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陸續使用「陳妍晶」、「立鴻客服NO.188」等暱稱聯繫賴逸帆,向其佯稱:可經由操作「立鴻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款項則可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丁風;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云云,以致賴逸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民國112年9月22日9時17分、18分許,陸續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4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復由駱俊佑依「大B」之指示,於112年9月22日7時54分許,先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之7-ELEVEN便利商店武勝門市,領取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並在「大B」指定地點收取置放該處現場之報酬500元現金;後駱俊佑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自本案郵局帳戶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並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款項(共計14萬元;包含賴逸帆所匯付前開8萬元之款項)持往「大B」所指示之地點置放,並將前開提款卡置放他處,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全數交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復依「大B」之指示,自本案郵局帳戶提領附表編號4所示2,200元款項作為報酬。 二、以上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駱俊佑於警詢、偵查及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逸帆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之匯款交易紀錄、被告在前開7-ELEVEN便利商店門市領取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包裹,及在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地點提款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等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者,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又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仍可割裂比較適用。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案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先後多次領款之行為,顯係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單一目的而為接續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被告所為如上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述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就其所犯以上詐欺取財、洗錢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大B」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11年5 月9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本院考量以上成立累犯之罪行,與本案之罪質不同,尚無從因此而彰顯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㈤前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後自白減輕其刑之條件較為嚴苛,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本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3年度偵字第15780號),與本案起訴 部分之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 頻傳,行騙手段、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造成被害人賴逸帆受有事實欄所載之財產損害,對社會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本應從嚴議處;惟念及被告能知錯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生活情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獲得報酬各為500元、2,200元,故此2 ,700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以上增訂之沒收規定,應逕予適用。查本案洗錢之財物為8萬元,依上述說明,本應宣告沒收,然因被害人轉匯之款項已經被告轉交予本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被告已無從管領其去向,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支配管領權限,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顯然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幸眞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112年9月22日10時21分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左營菜公郵局 6萬元 2 112年9月22日10時22分 同上 6萬元 3 112年9月22日11時48分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五塊厝郵局 2萬元 4 112年9月22日13時21分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灣仔內郵局 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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