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M-113-審金訴-753-20250325-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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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 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昱凱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