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審附民緝-15-20241230-1

字號

審附民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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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尋婉瑜 被 告 郭明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4號(原案號:113年度審 金訴字第25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明岳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尋 婉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死亡,經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4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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