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M-113-審附民-1135-2025031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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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35號 原 告 洪琳甯 被 告 周俊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833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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