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DM-113-審附民-1210-20241105-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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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10號 原 告 郭東明 (年籍詳卷) 被 告 留維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郭東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留維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5日宣判,本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0月8日17時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首開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