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M-113-審附民-1233-2025020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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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33號 原 告 吳仁鐃 被 告 彭子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 1398號,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98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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