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3-審附民-1514-20250122-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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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14號 原 告 洪雪蘭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郭品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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