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M-113-審附民-1528-20250115-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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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28號 原 告 陳桂英 被 告 許育誠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育誠、陳志豪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 桂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陳明政部分,則因同案被告陳明政尚未到庭,需 待其到案時,再為適法處理,併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