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M-113-審附民-444-2024101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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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蔡孟錦 被 告 黃素慧 李亦聰 李建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016號),經原告對 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原告與被告黃 素慧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5號民事案件審 理中,以113年度上移調字第155號達成調解,原告表明願拋棄本 案中對被告黃素慧之民事請求權。但嗣又來電稱前開調解係遭誤 導,已提出撤銷調解之訴,請求將本案移民事庭,故本件原告之 訴是否不合法尚有不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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