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M-113-撤緩-160-2024121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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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3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義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義雄(下稱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 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5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支付被害人余愛新臺幣(下同)48萬元,於民國112年3月16日確定在案,惟被害人余愛具狀稱受刑人只支付7期後,則未依約給付,是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刑法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前述「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及是否已難收緩刑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 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5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支付被害人余愛48萬元,於112年3月16日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本應依上開判決所定負擔遵期履行。 (二)本件受刑人之緩刑條件履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25日起至全部 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8000元。然被害人於113年9月16日具狀表示受刑人共僅支付7期後,均未再履行上開緩刑所附條件,有被害人所具陳報狀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於原判決確定後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受刑人客觀上尚未見有不能履行之情事,卻未見其依約履行,而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甚明。 (三)本院審酌原判決緩刑所附之負擔,內容係依據受刑人與被害 人所成立之和解方案而定,則該內容本應係受刑人衡量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受刑人受前開緩刑宣告後,本即應於履行期限內履行前開緩刑負擔,惟受刑人僅支付合計5萬6,000元後,即未再依緩刑條件為任何給付,亦未表示其他履行或清償計畫,再受刑人112年度所得總額逾新臺幣69萬元,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有履行緩刑負擔可能,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另本院寄發傳票通知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受刑人於傳票合法送達後仍未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等件附卷可考,是本件難認受刑人有何真摯努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意,亦無從認受刑人確已知所悔改,本院復考量受刑人因和解取得緩刑之利益,卻未依緩刑負擔履行,足認受刑人在法院宣告緩刑後恣意不依條件履行,足認其不知悔改自新,自身反省能力不足,未有深切悔改之意。參以受刑人迄今已給付賠償金額比例僅約11.67%,若不予以撤銷緩刑,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欲促使受刑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保障被害人利益之緩刑目的,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本院認受刑人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受刑人張義雄應給付余愛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6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8,000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