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M-113-撤緩-210-2025030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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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鴻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刑事判決所 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於此情形,與刑法第75條之1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緩刑與否之裁量權不同,法院應毋庸再審酌其他情狀,逕予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立法理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意旨參考)。 三、經查: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有罪科刑,並附負擔諭知緩刑5年,於民國112年6月9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2年6月9日至117年6月8日(下稱前案);嗣於緩刑前之110年7月7日、同年月13日、111年6月27日及同年月29日更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7月、9月(2罪)、1年6月、7月,迭經上訴至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於113年10月8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受刑人於緩刑前(112年6月9日前)因故意更犯上揭後 案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已合於上揭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又聲請人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提出聲請,是聲請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