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3-易-198-20250203-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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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樟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