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M-113-易-451-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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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慶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5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朝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朝慶因王宗銘積欠債務問題,與其素有糾紛,黃朝慶為向 王宗銘催討上開債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8日21時10分起至同年月23日21時4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或語音訊息(含2支手槍之圖片)予王宗銘,以此加害王宗銘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王宗銘,致王宗銘心生恐懼。 二、案經王宗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黃朝 慶(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審易卷第49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情事,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其餘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或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由當事人互為辯論,業已保障當事人訴訟上程序權,均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地點,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 息,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沒有恐嚇之意圖,是告訴人在臉書上嗆我的,我當時是喝酒完,講話語氣有些不滿,我沒有恐嚇告訴人,我和告訴人是好朋友,我說的有時候是在揶揄他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雖傳送上開訊息,為並未具體傳達加害方法,並無恐嚇犯意,至於被告傳送模型槍,僅是在跟告訴人講如果告訴人有需要用可以借他,並非傳達恐嚇的內容云云。經查:  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傳送訊息之事實,業經告訴人到庭指述明 確(見本院卷第40至53頁),復有LINE語音留言譯文、對話紀錄截圖、傳送2支手槍之圖片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至29頁、41、51至9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審易字卷第4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按刑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文字,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著有107年度臺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⒊被告前後所傳送:「後果自行負責,我錢不要了,要跟你相 找」、「我很軟就對了,試試看」、「人以刀光對我,我還之與刀光」、「我房子被查封及票也跳了,我沒在怕,小心一點」、「你會付出代價的」、「若不下架,自行負責」、「宗銘阿,你跟我說你一腳踏棺材、一腳踏監獄」、「對我刀光相待,一定還之刀光,你就是看我很軟,沒關係」等語,一再暗示告訴人若不還錢,或網路上告訴人所PO文章若不下架,其會去找告訴人麻煩,其中「一腳踏棺材」,通常指人即將往生(死亡),且被告多次講到還之以「刀光」,刀子為可以傷人甚至奪人性命之物,「刀光」依社會通念通常指持刀行兇、做壞事,亦常引申為「流血」,如「刀光之災」意思為受刀劍等武器攻擊而流血、受傷或殺害,客觀上已屬於將來惡害之通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況告訴人亦到庭作證:(點頭)同意上述說法,亦表示其感到害怕始報警等情(見本院卷第45頁),足見上開告訴人主觀上已心生畏懼,依告訴人主觀及社會通念綜合判斷,已構成恐嚇無疑。  ⒋另外,被告所傳送:「小心一點,很多人要找你」、「我兒 子,及一些兄弟現在跟橘仔兄要出兵早就出了」、「沒關係,你家這陣子會很熱鬧」、「明天8點乃哥和大頭會先去和你談」、「是乃哥右手」、「林坤坤也想找你」、「大榮街XX巷11號(暗指告訴人住址)」、「反正這幾天有人會去和你家協商」、「不少人很肖想你」等訊息,客觀上應係暗示告訴人若不還錢,可能會有很多被告方之親友找上門鬧事,甚至對告訴人及其家人不利,且傳送告訴人家中地址訊息,亦表示被告知悉告訴人地址,暗示其亦可能告知上開人士告訴人家地址,致告訴人居家不得安寧,告訴人亦到庭證稱:其與父、母同住,亦擔心被告會對其家人不利等語(見本院卷第46、50、51頁)。又其中所傳送附表編號15:「不少人很肖想你,你可以大開殺戒,沒鐵,我借你(傳送2支手槍照片)」等語,其所謂的「鐵」應係指槍枝,槍枝本屬於有殺傷力之武器,持有槍枝本可能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且被告又同時傳送2支手槍照片,更是故意暗示告訴人其擁有槍枝,隨時可以持槍去找告訴人,客觀上足使聽聞之人心生畏懼,且(檢察官問:被告的意思是他手上有槍,你錢沒還他,他就要拿槍來對付你?)告訴人到庭證稱:應該是啦、(檢察官問:你心裡會害怕才去報警?)告訴人回答:是等情(見本院卷第44至47頁),可見告訴人對被告所傳送之上開訊息及圖片,主觀上亦心生畏懼,且被告所傳送者雖是模型槍之照片,惟告訴人證稱:對於被告家中是否有槍械之違禁品,我也不曉得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可見告訴人並不知悉是模型槍,且一般人在上開文字訊息搭配下,突然見手槍照片,自會認為被告持有槍枝而受到驚嚇,只觀看照片亦無法確認僅是模型槍,堪認被告確有恐嚇之行為無訛;又縱使被告辯稱意思是告訴人如有需要可以借槍給他,其前面先告知「不少人很肖想你」,即表示告訴人若不還錢,會有「不少人」去找告訴人麻煩,暗示會去找告訴人之「不少人」並非平和的,甚至需要用槍枝等武力始能與之抗衡,亦足以使人心生恐懼。被告雖以前詞辯稱,然如其認告訴人積欠債務致其權益受損,亦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紛爭,實難以其空言辯稱,而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㈡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委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接續 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或語音訊息,係基於恐嚇之單一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先後實施,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年紀已長,有多年社會共同生活之經歷,當知對 於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竟因細故,即以前揭方式,恫嚇告訴人,且被告並未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良好,惟念及告訴人表示不想對被告追究,要原諒被告,要跟被告和解,請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3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涉被告之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58頁),及被告患有躁鬱症,有情緒激躁、易怒,有自殺意念等症狀,經醫院開立永久重大傷病卡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年齡、學歷、收入等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宥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恐嚇言詞 時間(民國) 備註 1 如果不把PO文下架,後果自行負責,我錢不要了,要跟你相找 112年8月18日21時10分許 語音訊息 2 我很軟就對了,試試看 112年8月18日21時15分許 3 人以情相報我必定還之以情,人以刀光對我,我還之與刀光 112年8月18日21時21分許 4 我房子被查封及票也跳了,我沒在怕,小心一點,很多人要找你 112年8月19日23時32分許 語音訊息 5 我兒子,及一些兄弟現在跟橘仔兄要出兵早就出了 112年8月20日0時7分許 6 白賊囝仔,你會付出代價的 112年8月20日0時8分許 7 可是你PO這網路,若不下架,自行負責 112年8月20日0時9分許 8 宗銘阿,你跟我說你一腳踏棺材、一腳踏監獄,沒關係,你家這陣子會很熱鬧 112年8月20日0時13分許 語音訊息 9 明天8點乃哥和大頭會先去和你談,我明晚沒空,要和調查局和檢查官吃飯 112年8月20日0時53分許 10 是乃哥右手,抱歉 112年8月20日0時56分許 11 人對我以禮相待我還之以禮,對我刀光相待,一定還之刀光,你就是看我很軟,沒關係 112年8月21日0時19分許 12 林坤坤也想找你,你那晚是沙米饋,還好你早走三分鐘 112年8月21日0時42分許 13 大榮街XX巷11號(暗指告訴人住址 ) 112年8月21日1時21分許 14 反正這幾天有人會去和你家協商 112年8月23日21時37分許 15 不少人很肖想你,你可以大開殺戒,沒鐵,我借你(傳送2支手槍照片) 112年8月20日21時42分至4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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