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M-113-易-496-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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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724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 度簡字第28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裕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前因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內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而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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