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易-504-202411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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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花英鳳 輔 佐 人 花煜倫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1753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 簡字第240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花英鳳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前因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認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及卷內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而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