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M-113-易-523-2024110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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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裕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23號),經被告當庭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裕修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裕修(下稱被告)罹患有肺 結核,需去醫院治療,並希望請家人出資而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竊盜案件,於移審時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四、茲被告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已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自陳無穩定收入,且於113年9月間多次為侵入住宅竊盜等犯行,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故前開據以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然考量本案已辯論終結暨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之審理進度,且被告確罹患有肺結核,此有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就醫紀錄影本為證,足認被告確有就醫之需要等情,綜合考量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犯罪情節、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現階段如命被告提出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可使其親友知悉被告涉有竊盜犯行,進而於經濟上給予一定之協助,並督促被告避免再犯竊盜犯行,當對其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於相當程度上避免其反覆實施竊盜犯行,而可替代羈押之處分。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