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M-113-易-553-202502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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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伯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伯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