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3-易-579-20250310-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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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偉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8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偉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收受判決, 並於同年2月3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