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DM-113-易-663-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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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63號),聲請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成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建成(下稱被告)家中有82 歲老父,且本案案情已經明瞭,請准予讓被告回家過年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竊盜案件,於移審時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同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四、茲被告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 否認侵入住宅竊盜未遂、攜帶兇器竊盜等犯行,然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於113年11、12月間多次為竊盜犯行,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故前開據以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然考量本案已於11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暨於114年2月10日定宣判之審理進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犯罪情節、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現階段如命被告提出一定金額之保證金,當對其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於相當程度上避免其反覆實施竊盜犯行,而可替代羈押之處分。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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