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M-113-易-76-2025031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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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芳妤 選任辯護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5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芳妤與告訴人邱○顯於民國107年間同 為內政部移民署派駐於桃園國際機場之人員,惟邱○顯並不認識邱芳妤。邱芳妤於107年5月間,以暱稱「陳安琪」之臉書帳號將邱○顯加為好友,向其佯稱係航空公司乘務員並與之互加為WHATSAPP通訊軟體聯絡人;「陳安琪」嗣又向邱○顯謊稱有名為「Regina 」之女性友人可認識,請邱○顯將「Regina」之LINE帳號加為好友;邱芳妤乃一人分飾兩角,以上述虛構之「陳安琪」、「Regina」身分,分別透過WHATSAPP、LINE與邱○顯互動。邱○顯因欲追求「陳安琪」,乃不時透過LINE向「Regina」探詢「陳安琪」之生活狀況。嗣「陳安琪」於108年2 月25日向邱○顯宣稱取得「Regina」LINE帳號之使用權;邱○顯遂自該日起,將原「Regina」LINE帳號更改己方顯示名稱為「臭寶寶」,並以此為與「陳安琪」之直接聯絡管道。邱芳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9 年5月間起,以「陳安琪」身分,接續透過上述LINE帳號向邱○顯謊稱疫情因素薪資減少云云,請求代為支付信用卡費用及房租,致邱○顯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19所示時間代為繳納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信用卡帳單共新臺幣(下同)11萬5167元,另於如附表編號20-26 所示時間,匯款至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代為支付房租費用共5 萬8500元;因認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定管轄權之有 無,以起訴時為準,又所謂起訴時,自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 時為準。 三、查本案被告於112年11月2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於112年12月19日繫屬本院時,其設籍地均係在苗栗縣○○市○○○○巷0號,此有加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依卷內之卷證資料所示,亦無從認定被告之住居所地係在本院轄區內;此外,檢察官依告訴人於警詢時所述,其自109年5月間起至111年1月間止,陸續受被告詐騙而代繳被告消費帳單及房屋租金等語,核與被告於本院中陳稱:這段期間我都是住在桃園,在桃園或苗栗刷卡消費,帳單是寄到苗栗戶籍地等語(本院卷第254頁),足見檢察官起訴書內所載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犯罪行為均在桃園及苗 栗地區,是本案告訴人主張受詐欺之地點,均非屬本院轄區,足認本案現存證據,均顯示本案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均非屬本院轄區;又雖被告曾任職於高雄機場國境事務隊,惟全職期間皆非在本案起訴及告訴人指訴之犯罪期間,有內政部移民署函文附卷可參。基此,本件被告之住居所、犯罪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從而本院對於本案即無管轄權。 四、綜上,本院並非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 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移轉管轄之判決,並考量被告及告訴人現均在桃園任職或工作,另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稱:希望將本件移送桃園等語,且本案繫屬時被告居所所在地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內,爰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時間 項目及金額 繳款方式 備註 1 110年1月23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2630元 便利商店繳款 2 110年2月25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2207元 便利商店繳款 3 110年3月25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3614元 便利商店繳款 4 110年4月23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2909元 便利商店繳款 5 110年5月26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3044元 便利商店繳款 6 110年6月25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5052元 便利商店繳款 7 110年7月25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4201元 便利商店繳款 8 110年8月24日 富邦信用卡帳單4792元 便利商店繳款 9 110年1月23日 台新信用卡帳單1756元 便利商店繳款 10 110年1月23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6387元 便利商店繳款 11 110年2月25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8050元 便利商店繳款 12 110年3月25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1萬5336元 便利商店繳款 13 110年4月23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2701元 便利商店繳款 14 110年5月26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8742元 便利商店繳款 15 110年6月25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4451元 便利商店繳款 16 110年7月25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5421元 便利商店繳款 17 110年8月24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9062元 便利商店繳款 18 110年9月26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1萬2391元 便利商店繳款 19 111年1月24日 玉山信用卡帳單1萬2421元 便利商店繳款 20 109年5月9日 房租8000元 匯款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21 109年6月8日 房租8500元 匯款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22 109年7月11日 房租8500元 匯款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23 109年8月11日 房租8500元 匯款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24 109年9月19日 房租8500元 匯款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25 109年10月11日 房租8500元 匯款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26 109年11月11日 房租8500元 匯款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