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智易-7-20250106-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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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昇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 院偵字第661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662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 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呂昇達明知「布丁圖」、「豆塔圖」照 片各1張係告訴人趙敏清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8、9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居處,利用設備連線上網重製前開商品照片後,將「布丁圖」照片公開傳輸至LINE「禾沐呂昇達老師」群組,將「布丁圖」、「豆塔圖」照片公開傳輸至LINE「社區工會呂昇達老師」群組,將「布丁圖」照片公開傳輸至LINE「橙品呂昇達老師」群組,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致使LINE「禾沐呂昇達老師」群組不知情之群組成員鄭光成、LINE「社區工會呂昇達老師」群組成員林慧萍、LINE「橙品呂昇達老師」群組成員侯竹軒(鄭光成、林慧萍、侯竹軒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誤以為該「布丁圖」、「豆塔圖」係被告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鄭光成將「布丁圖」重製後刊登在臉書「禾沐烘焙教室」網頁上,林慧萍將「布丁圖」、「豆塔圖」重製後刊登在臉書「社區工會職訓中心‧烘焙廚藝」網頁上,侯竹軒將「布丁圖」重製後刊登在臉書「橙品手作‧烘焙教室廚藝」網頁上。嗣告訴人於111年11月4日瀏覽臉書發現,始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本條雖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但尚未施行),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在本院和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