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M-113-智訴更一-1-20241114-1
字號
智訴更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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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2273號、106年度偵字第5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