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DM-113-毒聲-441-20241024-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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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川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174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川峻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川峻於民國113年3月23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 街00號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以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乙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且其於113年3月23日15時4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碼:林偵113260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4月16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林偵113260號;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㈡被告於113年4月18日7時許,在上開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其於113年4月20日上午6時31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19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5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19號;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附卷足參。㈢綜上,被告於前揭時、地,所為2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4月9日執行完畢,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五、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 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經查,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3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假釋、撤銷假釋,又於113年4月20日入監執行殘刑4年9月11日,至118年1月29日始執行完畢,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790、18791、18792號等案聲請簡易判決,現為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680號案審理中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及第3款規定「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規範意旨,被告即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於法有據。 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