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M-113-毒聲-538-20241121-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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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柔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950、2294、2443、257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柔慧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李柔慧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無誤,且其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109年4月10日因執行完畢釋放,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等情,有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再者,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 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高雄榮民醫院為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評估後,認不適合參加戒癮治療,有未完成醫院戒癮治療評估通知書存卷可參。是檢察官未給予附命戒癮治療或其他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證據 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6月3日11時許 高雄市大寮區某釣蝦場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113年6月6日11時27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8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950號 2 113年7月17日16時許為觀護人採尿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高雄市○鎮區○○路0巷0號朋友住處內 113年7月17日16時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 3 113年7月31日15時10分許為觀護人採尿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不詳地點 113年7月31日15時1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443號 4 113年8月14日16時25分許為觀護人採尿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不詳地點 113年8月14日16時25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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