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M-113-簡上附民-328-20250113-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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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黃美舒 被 告 楊學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 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依前揭規定,本院不待其陳述,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 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以及網銀帳戶密碼提供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本案詐欺集團並於112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宏傑」、「陳佳欣」向原告佯稱:下載「One極先鋒」APP,即能以承銷價購買股票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前開帳戶。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上揭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由本案詐欺集團向原告行使上揭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15萬元至上揭被告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即應以上述事實作為認定依據。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詐欺集團成員以上述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15萬元,依照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該施用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將前開帳戶資料交予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被告即為民法第185條第2項之幫助人,依該條項視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共同行為人,再依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既為連帶債務人,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  ㈢本件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且本件起訴狀繕本既於113年8月23日為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寄存日不算入,自同年月24日計算10日期間,故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是原告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相關規定,向被告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113年9月3日,洵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案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案件已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而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後即告確定,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自應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毋庸徵收裁判費,本案訴訟繫屬期間復 未增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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