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簡上附民-375-20241129-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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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王奕婷 被 告 石文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0號審理,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辯論終結,有該日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13年11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參,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