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簡上附民-380-20241205-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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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蕭啓源 被 告 陳美伶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 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簡上字第75號案件審理,該案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其後原告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同年11月20日繫屬本院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存卷可考。依前揭說明,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且無從補正,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本件僅為程序駁回,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可提起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