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M-113-簡上附民-381-20250325-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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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林新絜 (住址詳卷) 被 告 徐家豐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 簡上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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