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M-113-簡上-390-202503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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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度簡字第187 1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 度偵字第3609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陳盈珊上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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