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簡附民-478-20241022-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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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8號 原 告 曾明珠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李代婷律師 被 告 張簡志宏 上列被告張簡志宏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 36號),經原告曾明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